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廖文彬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法
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9年7月17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09偵-0839)附卷
可參,
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
無訛。再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與殘留之各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 | | | |
| | | |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含袋重0.4007公克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11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