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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9年7月17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09偵-0839)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與殘留之各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白色結晶
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含袋重0.4007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