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育篤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115年度偵字第7819號(聲請書誤載為115年度偵字第35189號,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115年度偵字第781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
無訛。是
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 | |
| | ⑴驗前總毛重:8.43公克 ⑵淨重:7.812公克 ⑶取樣量:0.002公克 ⑷剩餘量:7.81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8.428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5年保字第20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卷第33至37、187頁;偵字卷第6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5-LL007,見偵字卷第59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4427,見毒偵字卷第189至190頁) |
| | ⑴驗前總毛重:7.72公克 ⑵淨重:6.918公克 ⑶取樣量:0.003公克 ⑷剩餘量:6.915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7.717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