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曉慧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998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侯曉慧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981號案件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塑膠擺飾品2件經
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98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塑膠擺飾品2件,經鑑定確屬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商標權人授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附卷
可憑(見113年度偵字第39981號卷第37至第58頁),復經扣案
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