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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聲沒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廖學賢


被      告  吳順玄



            陳盛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學賢、吳順玄、陳盛宗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67、220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期滿,該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1萬600元,係被告4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67、220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並於114年8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而被告4人因前開犯行獲有犯罪所得81萬600元,業據其等供承明確(見偵22083號卷二第167頁背面),並經其等自行繳回而扣案,有被告/第三人匯款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3642號)、臺灣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等件附卷可參(見偵22083號卷二第175、181、185、187、189頁),揆諸前揭規定,該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