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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聲沒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丁源



            何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丁源、何俊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為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 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情,此有如附表所載書證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BURBERRY衣服)
1件
①113年保字第4986號
②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函及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