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杜嘉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46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杜嘉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3046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
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
證據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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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偵卷第11、47、105頁) ⑵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0日永總字第1144號函 暨所附正品「永立膜衣錠」與進口仿冒之商品貨樣對照、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2月6日(113)智商20112字第11380090530號函、113年2月6日(113)智商20112字第11380090540號函(偵卷第19至4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