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楓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
按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
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釋放出所,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則被告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刑,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
持有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多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非盡相同,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警詢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職業(見毒偵卷第25頁)及素行(曾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紀錄,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宥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125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行起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執行完畢,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峇里島汽車旅館202房內因另涉販賣毒品案
為警查獲,並當場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總毛重4.427公克)等物,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14H-369、報告編號:5C31005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4DH-369、報告編號:B4283)各1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另涉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5722號提起公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已業經本署檢察官以該案聲請
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庄君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