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龍潭敏盛醫院
原 告 蕭淑容
被 告 李淑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237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2375號),經本件原告等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