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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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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龍潭敏盛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原      告  蕭淑容
被      告  李淑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237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壢簡字第2375號),經本件原告等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