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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佳萱
被 告 王力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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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蘇勁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