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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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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易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蕙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黎惠菁」之記載應更正「黎蕙菁」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