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蕙菁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黎惠菁」之記載應更正「黎蕙菁」。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