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竣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005號),
嗣因被告
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145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竣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竣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罪名:
⒈查被告行為後,行政院固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將原屬第二級毒品之依托咪酯修正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因此變更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其效力祇及於以後之行為,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自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即認被告持有依托咪酯部分,仍應適用其行為時公告之毒品分類即第二級毒品論罪。 ⒉
按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
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為
繼續犯之
單純一罪。
㈡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之危險,惡化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並衡諸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
期間,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油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審易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2支,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乙節,有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33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
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裝填上開毒品之香菸本體,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伊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①香菸共2支取1檢驗 ②驗前總實秤毛重:2.74公克 ③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
附件:
114年度偵字第4700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竣淇(所涉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嫌,另行移送)明知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1日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之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香菸5支後持有之。嗣警於114年5月12日3時30分許,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香菸2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胡竣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埔子派出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現場照片1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等資料在卷
可佐,
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香菸2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伊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慧秀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