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878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3800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敬頂犯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
拘役五十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敬頂於本院準備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如附件所示
起訴書之記載。
㈠核被告陳敬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晚上某時許起至114年6月26日下午5時10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為
繼續犯之
單純一罪。
㈢查本案查獲過程係被告騎車抽煙為警攔查,經警詢問有無攜帶違禁品時,被告隨即坦承持有本案第二級毒品,並主動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交付員警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3、104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43-45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是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可合理懷疑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承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並交付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助長毒品泛濫之風氣,所為非是;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
智識程度、現在中風無法工作、無須扶養家人、與小孩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
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
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本案經檢察官劉繡慈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孟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 | |
| | 驗前總毛重共計12.83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報告編號B1299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3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5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
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4年度偵字第3287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敬頂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晚上某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油管路附近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菸彈2顆,自
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
嗣陳敬頂於114年6月26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五福路與油管路口為警攔查,並當場扣得菸彈2顆(驗前總毛重12.83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敬頂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 繡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 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