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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誠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張宏誠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662號、第19028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239號,義股,下稱「該案」),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表示聲請移轉管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意合併審判,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4月28日新院瑞刑義115訴239字第17344號函在卷可參,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