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許閔茜
被 告 張新育
隆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辰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桃交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閔茜對被告張新育、隆富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