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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許閔茜

訴訟代理人  邱翊庭律師
被      告  張新育
            隆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辰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桃交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閔茜對被告張新育、隆富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