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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豐雯


被      告  陳俊瑋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61號,原案號:114年度桃簡字第25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461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