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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5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季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季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所示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5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至1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1、12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相似,且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性,故此部分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10、13所示各罪為竊盜或搶奪等罪,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種類固屬相似,然各次行為態樣、手段、被害人並非全然一致,犯罪時間橫跨112年5月至113年12月間,時間尚非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經整體評價本件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後復斟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林季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112年5月23日
⑵112年5月25日
112年8月16日
11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470號、56778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470號、5677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79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7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15日
114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⑴經桃園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⑵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377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557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共3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7日(3次)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61號、1953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5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⑴經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⑵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773號
⑴編號5至7經桃園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⑵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194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4月4日,應予更正】
113年5月16日
113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5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9591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13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114年度易字第1091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88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1月13日
115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
114年度易字第1091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17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⑴編號5至7經桃園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⑵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1942號
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2995號
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469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日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015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366號、第6108號(聲請意旨漏載第6108號,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366號、第6108號(聲請意旨漏載第6108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931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1日
114年8月8日
114年8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931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4693號
⑴經桃園地院114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⑵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5161號

編號
13
罪名
搶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08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92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5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8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