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審核
聲請人檢附之卷證無誤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