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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卷證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