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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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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4月,並於民國106年8月1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8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