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煥緒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
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煥緒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案
起訴書
所載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在卷
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所犯之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性格,及被告曾有數10次遭
通緝之記錄,且被告所述與同案被告詹登貴內容尚有出入,
彼此有互為推諉之情形,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串證
之虞。另被告此前曾與詹登貴有多次相互配合、分贓為相同犯行之情形,亦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被告前案已為相同犯罪,且專門針對手無寸鐵之外籍女子,手段惡劣,權衡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
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社會公益之維護,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15年5月6日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訊問被告 後,仍認為被告所涉本案罪嫌重大,考量被告雖已於
準備程序就本案情節詳實交代,惟被告本案所犯之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被告曾有數10次遭通緝之紀錄,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性格,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便曾以相同手法犯案,竟又再度犯下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本案係預謀犯案,專門挑選深夜,女子一人在家之時下手,手段惡劣,權衡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社會公益之維護,仍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原延押羈押屆滿日之
翌日(即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宥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