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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騰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188號、114年度偵字第44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騰元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騰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具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15年5月1日命被告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自115年5月1日羈押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且本案雖已訂於115年7月29日宣判,惟尚未確定,仍有確保被告後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