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




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
被      告  SITTHICHOK NA BANGCHANG 




指定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 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2人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2人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7月16日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均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