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欣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年5月13日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蔡欣彥所涉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
無期徒刑、死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
勾串共犯與逃亡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理及將來訴訟、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