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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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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鈺斐
送達代收人  鄭淇文
被      告  莊秀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鈺斐對被告莊秀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張英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