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045號
原 告 伸達永平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俊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伸達永平物流有限公司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中
所載之犯罪事實,並無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張俊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