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低調生活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岑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低調生活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李岑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
法 官 林季宥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