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相對人 江志傑
上
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04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易字
第817 號
詐欺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相對人 江志傑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相對人應於分別於民國115 年9 月5
日、115 年9 月24日以前給付聲請人1 萬元、2 萬元,如
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請人
指定之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蕭語辰) 。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同意不追究相對人刑事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蕭語辰
相對人 江志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