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志勇 (已歿)
上列被告
詐欺案件(115年度訴緝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志勇被訴
偽造文書等案,因被告
嗣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訴緝字第50號為
公訴不受理之刑事判決,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依法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對被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