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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度重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錦興村溪州七十之九   法定代理人 許雪妹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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