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0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新村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乙份在卷
可
稽,
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