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號),經原告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雖該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等具狀提出移送
民事庭之
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命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益 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 文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