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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3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丁○○、甲○○及乙○○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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