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丁○○、甲○○及乙○○本院調查中,具狀
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
訴狀一份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