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