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法定
代理人 洪素卿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林惠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