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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洪素卿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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