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
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
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
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