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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4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贓物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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