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
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演芳)告訴被告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協和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演芳)於本件
辯論終結前,已具狀表明
聲請撤
回本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