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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609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重利
主 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空白本票簿貳本、行動電話貳具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本票肆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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