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
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係夫妻關係,平日相處不睦,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二十時三十分許,以電話向甲○○恫稱,「我就
偏偏要你死得很難看,我就偏偏要你受折磨」等,而以此言詞方式,對甲○○以
加害生命、身體之通知,使甲○○聽聞此加害內容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恐嚇其妻甲○○之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甲○
○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是被告於本院中之
自白核與被害人甲○
○所言相符,其自白應
堪信實,
犯行堪以認定。
二、
按被告乙○○與其配偶甲○○係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乙○
○
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其行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爰
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
科、素行良好,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
可憑,並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尚屬輕微
並表示不追究被告犯行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附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