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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670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主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臺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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