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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7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世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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