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犯罪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世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