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九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