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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8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九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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