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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2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九七二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復分別自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日、九十年二月二日、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六月二日及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各 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 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永來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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