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起執行羈押,經本院
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