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
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淑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