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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7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二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從事褓母工作,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即以每月新台幣一萬元 代價,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二樓住處,受託照顧甲○○及丙○ ○夫妻之稚子宋承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照顧時間為每日上午八 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十九時三十分止,並以之為業,其應知褓母負有妥善照顧受託 嬰兒,並積極防免嬰兒遭受不當傷害之義務,竟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七時許 ,在上開住處照顧宋承諺時,明知宋承諺係新生剛滿六月之嬰兒,生命身體脆弱 ,應隨時注意其安全狀況,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於注意,將宋承諺放置於臥室床邊,未於床四周設置必要之保護措施 便至臥室窗邊拿取尿布,宋承諺竟因翻滾而掉落床下,乙○○○雖即時發現, 並立即呼叫救護車及通知甲○○,惟宋承諺送醫後仍因頭部鈍力受傷而不治死亡 。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宋承 諺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在上開住處臥室床邊,因翻滾而掉落床下而 死亡之事實,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檢驗員實施相驗查證屬實 ,製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及現場照片、相驗照片共七 幀附卷可稽認本件死者宋承諺確因被告疏未注意其將宋承諺放置於臥室床邊 ,未於床四周設置必要之保護措施便至臥室窗邊拿取尿布,又疏未注意隨時採取 應將嬰兒放置於臥室床邊設有圍欄之嬰兒床(見九十年度相字第一0二三號相驗 卷宗第二六頁)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窒息危險,以致於宋承諺翻滾掉 落床下,因頭部鈍力受傷而不治死亡。 二、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 ,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學說上稱 之為不純正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係在法律上須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 務之人,不履行此等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查被告 乙○○○係受告訴人之託,每日白天照顧被害人宋承諺,而甲○○及丙○○之子 宋承諺亦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即託被告照顧,客觀上被告自係以照顧幼兒為業之 人,其在法律上自負有保護照顧宋承諺,使之免於遭受不當傷害之義務,是其自 立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證人地位。本件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十九時三十 分許在臥室因要至窗邊拿取尿布,將宋承諺獨自放置於臥室床邊,並未於床之四 周設置必要之保護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事,竟疏未注意,致宋 承諺因翻滾而掉落床下,乙○○○雖即時發現,並立即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惟 宋承諺送醫後仍因頭部鈍力受傷而不治死亡,被告顯然未盡其作為保證人應有之 注意義務,而宋承諺因被告之疏失致腦部受傷死亡,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本件被告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從事褓母工作,過失致照顧之嬰兒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認應依同法條第一項過失致死 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法條,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 過失情節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其業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稽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慎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 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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