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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7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四號、 第四四八三號、第四四八四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遊戲光碟片壹仟玖佰捌拾肆片、燒錄器貳台、目錄玖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桃園縣平鎮市○○路○○○號「洋基電子遊樂資訊」負責人,明知年籍 姓名均不詳自稱「小楊」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遊戲光碟,均係由不詳年籍姓名之 人在不詳時地擅自重製,內容分屬盜烤自甲○丙○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丙○公司)、甲○世雅股份有限公司(原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雅公司 )、甲○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甲○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可樂美公司)等公司開發之電腦程式,其中(一)盜版光碟片內載電腦程式 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於螢幕下方出現之「PLAY STATION L iscen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 nt Ltd」或「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 SE FROM SEGA ENTERPRISES.LTD.」等授權字樣 ,係偽造丙○公司、世雅公司表示授權、出品用意證明之私文書;(二)接續執 行電腦程式時,在電視遊樂器螢幕上顯現之商標圖樣,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 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權局)申 請核准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之商標設計圖樣;(三)其後執行供人遊樂 之電腦程式,則係侵害如附表二之公司所開發,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四)至盜版「太空戰士九」光碟上印 製之「FINAL FANTASY」商標圖樣,亦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於思奎爾公司向智慧財產權局申請核准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三之商標設 計圖樣,為侵害上開公司著作權、商標專用權之盜版光碟,並均為意圖欺騙他人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致與上開各公司所產銷之真品相混淆之 仿冒產品,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害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等概括犯意,並 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日止,向「小楊」以每 片盜版光碟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代價,販入實際數量不詳之盜版光碟後,將 之陳列在上址店內,再以每片五十元代價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而以此方式, 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權,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下午七時 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當場並扣得盜烤自丙○公司PS系列第一、二代之 遊戲光碟片各一千三百五十四片、一百八十片光碟片;盜烤自世雅公司DM系列 之遊戲光碟片四百五十片,合共一千九百八十四片(其中侵害著作權部分詳如附 表二所示)、燒錄器二台、目錄九本。 二、案經甲○丙○公司、世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可樂美公司分別訴請,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金榮、 王怡今律師之指訴相符,又扣案盜版光碟片經執行內載程式時,會顯現丙○公司 或世雅公司授權字樣,再接續顯現丙○等被仿冒公司之商標圖樣,其後始執行遊 戲程式,另盜版「太空戰士九」遊戲光碟片上並印製有思奎爾公司「FINAL FANTASY」商標圖樣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並有遊樂器執行 丙○、世雅公司授權文字之圖片照片二張(丙○公司九十年三月六日告訴狀、世 雅公司九十年三月六日告訴狀)、盜版「太空戰士九」遊戲光碟片照片一張附卷 可稽(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四號卷第十七頁),此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此外復 有查扣現場照片十張附卷,盜版光碟片一千九百八十四片、燒錄器二臺、目錄九 本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認定。 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以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 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盜版光碟片在執行內載程式時,於螢幕上會 出現由不詳姓名者所偽造之丙○公司、世雅公司英文名稱及授權字樣,依上說明 ,自應認係準文書。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 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 仿冒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侵害著作權 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未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非無見,惟上開授權文字 應係準文書,而被告將盜版光碟片交付買家時,使光碟片內載程式處於可由買家 隨時執行,瞭解內容之狀態,已與行使無異,至本件犯罪情節固以侵害著作權為 本,然被告行為之方法、結果如同時符合他罪之構成要件時,除有法規競合之情 形外,似不容置而不問,從而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起訴, 然該部分事實既與已起訴部分之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 自應併予審酌。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 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以一行為侵害上開各公司之商標專 用權及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論以一罪。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商標 法、著作權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侵害智慧財產權非但有損我國國際形象,並對告訴人造成 不公平競爭,損害利益非輕,被告此前並無前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一紙附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本件扣 案光碟片數量不少,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此前並無前科,有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 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扣案盜版光碟片共一千九百八十四片均係被告所有供 販賣前開仿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扣案目錄九本、燒錄器二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另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中,侵害CAPCOM公司電腦程式著作權部分未經 告訴權人CAPCOM公司告訴,而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 ,有科刑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論罪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0號 附表一(侵害商標部分) ┌──┬────┬─────────┬──────┬───────┐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核准字號│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存續時間│ ├──┼────┼─────────┼──────┼───────┤ │一 │丙○公司│七一0四五四號 │電腦、錄有電│85.3.16起 │ │ │ │(PS設計圖) │腦程式之光碟│至95.3.15 │ │ │ │ │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世雅公司│二四九0七0號 │電腦、電腦用│83.7.1起 │ │ │ │(SEGA圖) │磁帶、磁碟 │至93.6.30 │ │ │ │ │ │ │ │ │ │ │ │ │ ├──┼────┼─────────┼──────┼───────┤ │三 │思奎爾公│六二六六九二號 │光碟、唯讀記│83.1.1起 │ │ │司 │(FINAL FA│憶體、磁片、│至92.12.31 │ │ │ │NTASY圖) │電腦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侵害著作權部分) ┌──┬─────┬────────┬───────┐ │編號│遊戲名稱 │著作權人 │盜版光碟數量 │ ├──┼─────┼────────┼───────┤ │一 │動感小子二│丙○公司 │一片 │ ├──┼─────┼────────┼───────┤ │二 │GT實戰賽│丙○公司 │十片 │ │ │車二 │ │ │ ├──┼─────┼────────┼───────┤ │三 │瘋狂小子二│丙○公司 │十片 │ ├──┼─────┼────────┼───────┤ │四 │列車驚魂 │丙○公司 │八片 │ ├──┼─────┼────────┼───────┤ │五 │太空戰士九│思奎爾公司 │一百片 │ ├──┼─────┼────────┼───────┤ │六 │勁爆熱舞二│可樂美公司 │一片 │ ├──┼─────┼────────┼───────┤ │七 │勁爆熱舞三│可樂美公司 │三片 │ └──┴─────┴────────┴───────┘ 備註: 1.共一百三十三片 2.侵害CAPCOM公司著作權部分共十八片未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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