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
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卷內之
傳票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拘票報告等資料,聲請
意旨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