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瀆職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一號),再向本院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就被告黃石城等人貪瀆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
,現由本院美股林恆吉法官承辦,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其聲請狀並未記
載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及依據,且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惟查聲請人自九十年九月四日收受該裁
定後,此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稽,
迄今已二十日均未依該裁定所示事項補正,本院
自無從
審酌美股法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迴避事由,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