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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6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瀆職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一號),再向本院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就被告黃石城等人貪瀆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 ,現由本院美股林恆吉法官承辦,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其聲請狀並未記 載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及依據,且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惟查聲請人自九十年九月四日收受該裁 定後,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今已二十日均未依該裁定所示事項補正,本院 自無從審酌美股法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迴避事由,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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