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傷害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八日判處
有期徒刑九年三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六一六三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
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春 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