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六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裁
定應執行
刑)
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法九十矯字第二六一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
年八月十九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八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
為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